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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文章字数:7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篇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惩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九大闭幕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扫黑除恶斗争成效日显。为系统总结斗争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进行,有必要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
  二是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是立法工作应当着重关注的领域。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形式,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但目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未形成体系,特别是缺少预防治理、工作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扫黑除恶领域,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依法严惩影响安全感的黑恶犯罪,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回应这两方面的需求,急需制定一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
   立法意义
  制定领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要保证;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一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机制,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
  《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六个亮点:
  一是为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办理方面要从严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等适用条件,在线索核查阶段可以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措施。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还规定了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二是为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并强调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法律还规定了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清单,明确了底线禁区。
  三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若联审过程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四是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职责,并对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达不到犯罪程度也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是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法律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可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是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处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还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第二条 第一款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参考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做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分工要求?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根据本条,相关机关需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协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又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防止包庇纵容、违法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共同推动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反有组织犯罪的责任主体和相关分工有什么特点?
  【共防共治,群众路线。】本法第六条不仅规定了相关机关的职责,也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职责;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理念。
  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意义在于:第一,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肯定,通过表彰和奖励的形式进行一次法律宣传,大力弘扬这种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氛围。第二,通过表彰奖励也能够有效调动整个社会和公民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开展。
  各政府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中的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仅强调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各政府部门也负有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预防和治理任务。
  怎样开展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实现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开展全面、广泛的反有组织犯罪宣传不可或缺。只有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充分动员社会各个群体的力量,才能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投身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要使人民群众认清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辨别和抵制有组织犯罪的能力,才有利于从根源上防范该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为加大对该法的宣传力度,我院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法院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反有组织犯罪的校园工作机制应怎样建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生具有组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易于被拉拢、引诱、欺骗进入有组织犯罪组织,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切实履行防范教育责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止学生受到蛊惑、蒙骗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一是,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三是,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中的协作。
  学校应怎样防范涉及学生的有组织犯罪?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通过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等方式,防止学生受到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于有组织犯罪组织是否可能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妨害校园区域秩序,是否有学生参与有组织犯罪,均应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在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应果断采取措施,防止其在公安机关介入前遭受非法侵害。
  怎样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向基层政权渗透的问题,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防止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居)民委员会队伍,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控制基层自治委员会选举。本法充分吸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涉有组织犯罪人员染指基层政权。
  如何建立防治有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有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既需要一定的势力范围,也需要相关程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业,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防控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关主管部门不仅应注重内部监督,还应注重协同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落实长效防控的职责。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怎样加强防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犯罪组织往往于特定区域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扫黑除恶过程中,也强调围绕重点区域打击有组织犯罪。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怎样履行?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和网络信息相关联。一方面,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实施,无论是犯罪组织的联络,还是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联络,往往通过网络信息的途径完成。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也日益向网络空间渗透,以网络“水军”、网络“套路贷”为代表的网络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但是,仅靠政法机关难以在网络信息领域全面实现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为此,本法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应义务,敦促其参与预防和治理。
  “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哪些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制度保障:立法制度,细化措施。物质保障:专项资金,其他资金,装备建设。
  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如何认定?
  【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如何认定?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跨境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如何规定?
  在总则中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该法。
  在第二章中明确了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措施。
  在第六章单独用一章节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进行信息交流、执法合作、警务合作、司法协助、引渡、证据使用等。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哪些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制度保障:立法制度,细化措施。物质保障:专项资金,其他资金,装备建设。
  对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应怎样处罚?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为有效应对有组织犯罪,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协助的义务,为保证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到实处,本条相应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
   朔州市两级法院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在2018年至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8件133人,涉恶案件96件397人,保护伞案件2件2人,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5案26人,一审涉恶案件16案91人,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截至2022年4月1日,全市两级法院涉黑恶财产共计6.36亿元,处置到位5.4亿,处置到位率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