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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一批重要法律规定6月“上新”
文章字数:1357

新华社记者 白阳


  这个6月,一批关系社会民生的新规开始施行,从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到严管固体饮料质量安全再到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等,以法治之力守护你我美好生活。
  加强广场舞扰民等噪声污染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治理噪声污染将有更强法律武器。
  在适用范围上,本法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本法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固体饮料不得宣称具有治疗保健功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对固体饮料标签标识等作出规定。
  公告明确,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
  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对相关领域的经纪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引导和规范粉丝行为,不得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活动和集会。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被喻为“地球之肾”的湿地自此有了系统性的法律保护。
  本法规定,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更便利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对于拟备案机构及已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无需再逐只产品备案。对于已备案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既可以保留现有债券账户,也可以归并至法人层面,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提供非交易过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