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诉源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文章字数:948
本报讯 近日,怀仁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实行促调前置新机制,由检察机关主持,法院指派法官参与,并邀请第三方力量,先后经过5次和解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理。
这是该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实行促调前置新机制的一个案例。检察官发挥能动作用和主导责任,参与社会治理,依法主持和解工作,依据的正是怀仁市法、检两家会签的《办理轻刑案件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今年4月,《工作机制》由怀仁市检察院主导起草,与怀仁市法院会签并实施。该机制是办案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优先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刑罚的办案制度。《工作机制》中明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案件,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检察院主持,法院提前介入并邀请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和解工作,并制作和解协议书。
怀仁市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2021年以来,已对12件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被害人获得赔偿金30余万元,追赃挽损7余万元,不捕率较去年上升163.16%、诉前羁押率较去年下降33.03%。
为促进诉源治理化解社会矛盾,该院还大力推行附条件公益性岗位,防止因案致贫的同时也彰显“检察温情”。《工作机制》中规定,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检察院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公益性岗位,通过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损失。
针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由于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因案致贫的情况,怀仁市检察院将根据其自身特点、技能,指派合适的企业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先行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作为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金。此项制度推行以来,怀仁市检察院已经为5名犯罪嫌疑人联系了公益岗,其中两人留在企业负责企业产品研发。此外,怀仁市检察院还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发现分析问题,向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以此减少类案的反复发生,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朱德强)
这是该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实行促调前置新机制的一个案例。检察官发挥能动作用和主导责任,参与社会治理,依法主持和解工作,依据的正是怀仁市法、检两家会签的《办理轻刑案件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今年4月,《工作机制》由怀仁市检察院主导起草,与怀仁市法院会签并实施。该机制是办案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优先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刑罚的办案制度。《工作机制》中明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案件,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检察院主持,法院提前介入并邀请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和解工作,并制作和解协议书。
怀仁市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2021年以来,已对12件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被害人获得赔偿金30余万元,追赃挽损7余万元,不捕率较去年上升163.16%、诉前羁押率较去年下降33.03%。
为促进诉源治理化解社会矛盾,该院还大力推行附条件公益性岗位,防止因案致贫的同时也彰显“检察温情”。《工作机制》中规定,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检察院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公益性岗位,通过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损失。
针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由于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因案致贫的情况,怀仁市检察院将根据其自身特点、技能,指派合适的企业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先行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作为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金。此项制度推行以来,怀仁市检察院已经为5名犯罪嫌疑人联系了公益岗,其中两人留在企业负责企业产品研发。此外,怀仁市检察院还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发现分析问题,向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以此减少类案的反复发生,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朱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