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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
首次提出新兴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文章字数:929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3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其内容聚焦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突出山西地方特色,固化了我省成功的实践经验及有效措施。同时,聚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提出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围绕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增加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围绕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其中专门列举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细化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化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针对我省老能源重化工基地,工业结构老化、高危行业集中、工矿企业众多、危险作业环节多等客观因素,《条例》完善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别新增并补充完善了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燃气、道路运输、非煤矿山、冶金工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细化人员配置要求、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化工园区应当制定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出借资质;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的现象,《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事项增多、处罚方式更严、惩处力度加大。明确严格贯彻落实“严惩重罚”,不仅细化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还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约束性规定等有关法律责任。
  山西日报记者 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