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仲裁独特优势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章字数:2549
□宣丰富
仲裁,源远流长;仲裁,便民利国。
中国仲裁,萌芽于春秋战国时代,成形于民国初年,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植根于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之中。
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国内仲裁主要是以经济合同为主线的行政性仲裁,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4年8月31日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标志着我国仲裁从行政性质的仲裁进入现代商事仲裁的新时代,开辟了我国仲裁制度的新纪元。
201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仲裁事业欣逢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全球最庞大的仲裁组织,拥有270多家仲裁机构,6万多名仲裁员,仲裁案件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国内、国际仲裁同步发展的仲裁大国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化解矛盾的作用,大量矛盾得到防范化解,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重大成就,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其中,中国仲裁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仅如此,中国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家重大战略决策落实方面,均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中国仲裁已得到国内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已经公信天下,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用和首选方式。
仲裁制度优势凸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发生的纠纷。
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债权、债务的纠纷和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与诉讼和人民调解相比,仲裁有如下优势:
(一)裁决效力强制,执行有力宽泛。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50多个《纽约公约》缔约国被承认和执行。
(二)独立公正,专业权威。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具有独立的审理权和裁决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为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后盾。
由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一定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使仲裁结果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从专业方面保障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成为仲裁的独特魅力。
(三)灵活自治,高效经济。
仲裁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大到纠纷交由谁来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采用哪种程序;小到在什么地方开庭,开庭形式等,均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仲裁可以选择书面审理,也可以采用简易或速裁程序,而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多审级收费,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适当降低收费;还可以避免潜在的无形损失。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经费。
(四)保守秘密,服务优质。
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程序不对社会公开,审理时不允许民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所有仲裁参与人员均负有仲裁保密义务。可以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与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上的形象。
仲裁权是一种具有服务特性的权力,这一性质决定了仲裁员及仲裁委工作人员不会滋生、养成“衙门作风”“官僚积习”等不良行为,只会为当事人提供最热情最具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朔州仲裁 解纷平台
紧追仲裁大国崛起的强劲步伐,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通知》精神研究决定、省司法厅准予设立登记、国家司法部备案核准成立的朔州仲裁委员会,是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机构。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念,遵循去行政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组建,这项改革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从而确保了机构的独立地位,为独立、公正办案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朔州实际,制定了朔州仲裁委《仲裁规则》《案件核阅制度》《重大案件专家咨询制度》《仲裁员信息披露及回避制度》等一系列细化补充及配套制度,为严肃、规范办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三八两高”条件,面向全国分三批聘任了400多名高素质的优秀仲裁员,涉及26个省份,专业涵盖十多个领域的20多个门类;既有大学教授、博导,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又有退休的高级法官,还有全国知名的律师和学者专家。这是调解、诉讼等其他方式一般无法享受的高质量资源,为高质量办案提供了雄厚的人才保障。
在社会各界诚聘公道正派的社会监督员22名。随时倾听、采纳社会各阶层对仲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司法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依法公正办案提供了社会监督保障。
成立了朔州市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在市区法院,市司法服务中心,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等法律服务单位以及部分重要金融企业,设立了仲裁、调解咨询服务窗口(台),为仲裁参与多元化解决纠纷提供了延伸服务的平台保障。
三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及市、县(市、区)司法部门的大力指导、支持和监督下,朔州仲裁委员会克服“世纪疫情”带来的困难,共受理案件近百件,标的额达8亿多元。从未发生被法院撤销、重审的案件。而且严格做到了普通程序四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75天内结案,速裁程序10日内结案。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优势,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平安朔州建设以及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仲裁力量。
在以后的工作中,朔州仲裁委将一如既往地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遵循,以党建为引领,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坚持“服务‘中心’、服务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为政府分忧,为法院减负,为企业解难,为百姓维权,以公平公正为追求目标,以办案的高质量提高仲裁公信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仲裁的新贡献。
(作者单位:朔州仲裁委)
仲裁,源远流长;仲裁,便民利国。
中国仲裁,萌芽于春秋战国时代,成形于民国初年,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植根于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之中。
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国内仲裁主要是以经济合同为主线的行政性仲裁,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4年8月31日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标志着我国仲裁从行政性质的仲裁进入现代商事仲裁的新时代,开辟了我国仲裁制度的新纪元。
201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仲裁事业欣逢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全球最庞大的仲裁组织,拥有270多家仲裁机构,6万多名仲裁员,仲裁案件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国内、国际仲裁同步发展的仲裁大国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化解矛盾的作用,大量矛盾得到防范化解,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重大成就,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其中,中国仲裁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仅如此,中国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家重大战略决策落实方面,均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中国仲裁已得到国内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已经公信天下,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用和首选方式。
仲裁制度优势凸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发生的纠纷。
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债权、债务的纠纷和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与诉讼和人民调解相比,仲裁有如下优势:
(一)裁决效力强制,执行有力宽泛。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50多个《纽约公约》缔约国被承认和执行。
(二)独立公正,专业权威。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具有独立的审理权和裁决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为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后盾。
由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一定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使仲裁结果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从专业方面保障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成为仲裁的独特魅力。
(三)灵活自治,高效经济。
仲裁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大到纠纷交由谁来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采用哪种程序;小到在什么地方开庭,开庭形式等,均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仲裁可以选择书面审理,也可以采用简易或速裁程序,而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多审级收费,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适当降低收费;还可以避免潜在的无形损失。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经费。
(四)保守秘密,服务优质。
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程序不对社会公开,审理时不允许民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所有仲裁参与人员均负有仲裁保密义务。可以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与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上的形象。
仲裁权是一种具有服务特性的权力,这一性质决定了仲裁员及仲裁委工作人员不会滋生、养成“衙门作风”“官僚积习”等不良行为,只会为当事人提供最热情最具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朔州仲裁 解纷平台
紧追仲裁大国崛起的强劲步伐,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通知》精神研究决定、省司法厅准予设立登记、国家司法部备案核准成立的朔州仲裁委员会,是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机构。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念,遵循去行政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组建,这项改革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从而确保了机构的独立地位,为独立、公正办案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朔州实际,制定了朔州仲裁委《仲裁规则》《案件核阅制度》《重大案件专家咨询制度》《仲裁员信息披露及回避制度》等一系列细化补充及配套制度,为严肃、规范办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三八两高”条件,面向全国分三批聘任了400多名高素质的优秀仲裁员,涉及26个省份,专业涵盖十多个领域的20多个门类;既有大学教授、博导,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又有退休的高级法官,还有全国知名的律师和学者专家。这是调解、诉讼等其他方式一般无法享受的高质量资源,为高质量办案提供了雄厚的人才保障。
在社会各界诚聘公道正派的社会监督员22名。随时倾听、采纳社会各阶层对仲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司法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依法公正办案提供了社会监督保障。
成立了朔州市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在市区法院,市司法服务中心,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等法律服务单位以及部分重要金融企业,设立了仲裁、调解咨询服务窗口(台),为仲裁参与多元化解决纠纷提供了延伸服务的平台保障。
三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及市、县(市、区)司法部门的大力指导、支持和监督下,朔州仲裁委员会克服“世纪疫情”带来的困难,共受理案件近百件,标的额达8亿多元。从未发生被法院撤销、重审的案件。而且严格做到了普通程序四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75天内结案,速裁程序10日内结案。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优势,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平安朔州建设以及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仲裁力量。
在以后的工作中,朔州仲裁委将一如既往地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遵循,以党建为引领,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坚持“服务‘中心’、服务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为政府分忧,为法院减负,为企业解难,为百姓维权,以公平公正为追求目标,以办案的高质量提高仲裁公信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仲裁的新贡献。
(作者单位:朔州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