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机构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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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5日对外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6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金融监管总局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较高要求,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等。
销售渠道方面,通知规定,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同时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6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金融监管总局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较高要求,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等。
销售渠道方面,通知规定,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同时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