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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调整异地就医相关政策
文章字数:657
  本报讯 为了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方便群众“有医靠、有保障”,切实解决群众转外就医“备案繁、转诊难、求人办”的堵点、难点、痛点。根据山西省医保局、山西省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地区实际,从2023年12月1日起,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有调整。
  合理转外备案。分类取消转外就医备案。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临时转往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或在异地急诊治疗时,不再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均可实现出院直接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统筹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长期备案地和市域内双向享受就医住院待遇,执行市域内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转往备案地以外异地就医住院时,执行临时转外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规范待遇水平。按照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合理发挥基层医疗资源,引导参保群众有序就医,减轻群众“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经向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多方征求意见、分析研判,确定将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住院诊疗病种由原来的60种调整为256种。
  256种病种在市外省内住院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在市域内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在省外住院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市域内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256种病种以外的其他病种,在市域外异地住院治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执行市域内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