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禁用“生鲜灯”提示
文章字数:557
本报讯(记者 刘淑花)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开展专项行动,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并要求各经营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风险。
据了解,“生鲜灯”就是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新鲜”的灯具,近年来在各大商店超市、生鲜市场上运用相当普遍。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我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提示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
据了解,“生鲜灯”就是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新鲜”的灯具,近年来在各大商店超市、生鲜市场上运用相当普遍。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我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提示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