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名个人获全国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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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萍)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全国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积极投身新时代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事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全国38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授予全国59名检察干警“全国模范检察官(检察干部)”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为105个先进集体记集体一等功,为132名先进个人记个人一等功。其中,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潘永平记个人一等功。
我市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将以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高质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作为重要职责使命,把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作为鲜明履职特征,锐意进取,奋勇争先,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新局面,坚持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市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将以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高质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作为重要职责使命,把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作为鲜明履职特征,锐意进取,奋勇争先,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新局面,坚持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