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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场监管局发出维护旅游和 “两节”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文章字数:861
  本报讯(记者刘淑花)随着中秋、国庆两节的到来和“跟着悟空游朔州”活动的火爆进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旅游和“两节”市场价格秩序,打击旅游及相关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各旅游景区、酒店、商超、批发零售店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函。
  提醒告诫函要求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严禁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要严格执行对现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
  提醒告诫函要求相关住宿酒店,要严格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酒店住宿业价格承诺公示制度》,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住宿经营者应当至少提前15日公示拟上调住房价格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上调住宿价格起止时间、房型范围及调价幅度等内容,公示的时间至本次调价实际执行结束之日止;价格调整原则上应以同一经营场所公示前一个月的平均成交价格作为比较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扣、减价等方式,误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对已生效订单单方毁约或擅自提价。
  提醒告诫函要求有关餐饮饭店、商超、批发零售店及电子商务平台,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保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出现价格歧视行为;餐饮经营者在结算前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的发生尤其是“两节”期间月饼、螃蟹价格过高和过度包装问题,要不断提升服务品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提醒告诫函强调,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法情节较重,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罚款50万元,构成哄抬价格的最高罚款300万元,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最高罚款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