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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相关情况
文章字数:874
  本报讯(记者 赵福胜)11月26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发布会通报,自《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共为64座煤矿,3座非煤矿山选派了130名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在我市矿山安全监管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全市的矿山安全稳定发展作出了贡献。今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并印发了《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重点在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工作职责、考核奖励、监督管理、压实责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长效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我市起草形成了《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草案),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通过了司法审核,于11月5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研究获得通过。
  《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在《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细化完善了12条,全文共49条,重点在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人员选派、细化工作职责、强化考核奖励、完善保障措施、突出常建长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细则》,我市境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按不低于两人一矿的标准配备,年采剥量5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两人两矿的标准配备,其他小型石料厂等监管专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配备。所有选派的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一个人不得兼任两座及以上正常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监管专员。其中,监管专员选派还要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矿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等;遵规守纪、廉洁奉公,自觉服从上级组织及派出单位的管理安排,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身体条件符合现场监管工作要求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该《细则》保障充分发挥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前哨”作用,提升监管效能,全力建成精干高效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为全市矿山企业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会上,市应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职责以及如何履职等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