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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朔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文章字数:3251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经朔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右玉县坚持不懈开展植树造林,生态建设成果显著,创造了将“不毛之地”变成“塞上绿洲”的生态奇迹,孕育和形成了宝贵的“右玉精神”。为了保护和巩固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传承和弘扬“右玉精神”,进一步促进右玉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保护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右玉精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突出生态保护优先,综合施策、严格监管,不断巩固和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关于支持和推动右玉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实现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目标。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相关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承和弘扬“右玉精神”工作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
  右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右玉精神”的时代内涵,开展文物资料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传承弘扬“右玉精神”的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讲好新时代右玉故事。
  右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推进文旅融合发展。
  四、右玉县人民政府是加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
  右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市、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的工作部署,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生态资源的管理、保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右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右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工作。
  七、右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参与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对在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右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实行分类指导、科学施策:
  (一)鼓励有序发展生态旅游、特色种养、康养产业等,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二)立足生态优势,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森林文化领域产业,加大生态文化旅游业开发力度,推进全域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
  (三)加强林草生态工程建设,因地制宜选择乡土树种、草种,构筑乔、灌、草相结合的立体林草体系;
  (四)对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划定治理区,采取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切割松耙、沙障固沙等措施,组织专项治理。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因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减少的公益林林地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十、右玉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十一、右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右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右玉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乔灌草合理配置、阔叶林针叶林混交,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筑牢生态屏障。
  十二、右玉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破坏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的行为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一)建立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组织,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督促相关组织划定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巡护员;
  (三)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设施,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重点林区景区管理单位可以聘用巡护员,巡护森林、草原,发现火情、有害生物以及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右玉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提高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管护能力。
  林草经营者应当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十四、右玉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以及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林区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的相关物资。
  林区输电设施建设应当避开林木,防止造成火灾。
  十五、右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加强对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重点林区景区管护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地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防火责任。
  十六、右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高风险区防控要求,加强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发布封山禁火令,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右玉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禁牧专项规划,划定禁牧区,确定并公告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设置界桩、围栏和标识等设施并进行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禁牧工作。
  十八、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开发建设光伏、风电等项目。
  十九、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原;确需占用林地、草原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十一、右玉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专题调研或者开展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二、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右玉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