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文章字数:5542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26年6月30日经朔州
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6年7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审议的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根据需要,也可以对报告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分组会议设若干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本市选举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议案暂不交付表决。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议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起草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提请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关于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需要定期听取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听取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会前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报告形式或者书面报告形式。
采用口头报告形式的,由下列人员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二)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三)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到会报告,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满意票未超过半数的,由报告机关根据审议意见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再次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仍未超过半数的,可依法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建立督办机制,了解审议意见落实和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采取视察、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情况进行督办。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的时候,相关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按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四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会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再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总体表决,根据需要,也可以分项表决;表决时,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电子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名单,在通过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朔州人大网公布,特殊情况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文和公布。
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按照《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